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K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669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6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东铮物资有限公司与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巴布洛会所供货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东铮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25122.7元及利息1818元,并承担425122.7元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付清时止;-6-三、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04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10374元,由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南京东铮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志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HFLK197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4幢(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