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228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2018)苏0509民初1580号、(2018)苏0509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的债务,以被告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b06a、b06b、+b06b、f19、+d10、d10、d11、m02、m39、m13、m23[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5434号、第00205430号、00205433号、第00205439号、第00205432号、第00205429号、第00205431号、第00205437号、第00205438号、第00205440号、第0020543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分别在22.5万元、23.1万元、26.1万元、54.3万元、33.6万元、33.6万元、53.4万元、17.4万元、10.5万元、14.4万元、9.3万元数额范围内按照第二顺位优先受偿。如有不足,由债务人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28元,由被告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6228400406155782465)。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843708692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27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