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J2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6671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9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1612290】。一、被告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确认尚欠原|付告中山市正曰照明有限公司货款50732元、律师费6080元、诉|讼费用1075元(含案件受理费5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33元)合计57887元,上述款项被告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于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从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每月28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2年3月28日前|支付3887元,上述款项被告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支付至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梁永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镇曹步支行、账号6228490100012943011)即视为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二、被告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支付10000元(该款项先行支付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后剩佘款项再扣减拖欠货、款)后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于两日内向法院提交对本案诉讼保全中的被告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的银行账号的解封申请书;三、若被告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中山市正曰照明有限公司可就未付货款(扣减已支付部分)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曰起11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5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33元合计107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江门市顺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韦忠固负担,于2021年4月10日前迳付原告中山市正曰照明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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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忠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MA4WXPJ29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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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霞阳路47号1号第二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