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83********1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肥民重字第4号 |
案号 |
(2015)肥执字第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永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允奎借款本金77万元;二、被告刘永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允奎借款利息(本金77万元自2011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山东辉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允奎对被告刘春侠、李敬国、张吉和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胡允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0元,由被告刘永良负担,山东辉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