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5290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2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自愿按如下方式支付欠原告湖北天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449,647.88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余款209,647.88元。二、若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还应向原告承担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2018年7月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湖北天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3元,原告湖北天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026.50元,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026.5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黔0502执21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96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春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07952799800 |
登记机关 |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海湖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中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