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永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03********0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鼓商初字第0595号 |
案号 |
(2015)鼓执恢字第00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1年9月2日止,被告兰州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8.5万元;该被告于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的每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给付1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余款118.5万元。二、如被告兰州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人民币248.5万元(应扣除已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甘肃双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孙永林、魏瀚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在本调解书履行过程中,原告与四被告可以协商以物抵款。案件受理费26680元减半收取13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40元(原告已预付),由四被告负担(该款于2012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04 |
发布时间 |
2015-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