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30********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38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5381执1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燕清偿还借款本金359115元;二、驳回原告陈燕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燕清负担418元,被告谭文负担32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