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2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223邢初25号刑事判决书 (2021)黑02刑终166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223执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四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金龙盗窃犯罪违法所得567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门彦君。三、对被告人李金龙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163.33元,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门彦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