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励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9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香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香执字第00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励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振江医疗费39904.03元、伙食补助费900元、急救车费150.7元、误工费19299元、护理费9627元、伤残赔偿金14208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4779元(原告已预交824元)、鉴定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励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基中原告预交不足部分3955元由被告哈尔滨励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8-08 |
发布时间 |
2014-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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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571908223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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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25号01栋m1单元1层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