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 0606民初1104号 |
案号 |
(2017)鄂0606执2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襄阳金昌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为其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9971004.45元,并支付利息3779010.66元(截止2017年2月5日),自2017年2月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971004.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二、被告襄阳金昌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514806.34元(含罚息和复利,截止2017年2月5日),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有权分别对被告樊敏静、余俊、谢艳林、程旭、郭跃、韩新玲、王安海、耿桂荣、余茜、余敏、刘琳、魏胡生、孙玉娥、涂文静、刘百玉、张先敏、陈静、梁志红、梁荣喜、郭清笃为襄阳金昌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1号世纪家私广场1幢4层404-414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襄樊国用(2006)第320708002-3-4号、320708002-3-5号、320708002-3-6号、320708002-3-7号、320708002-3-8号、320708002-1-11号、320708002-1-8号、320708002-1-13号、320708002-1-12号、320708002-1-18号、320708002-1-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7089号、70017090号、70017091号、70017092号、70017093号、70022886号、70022882号、70023027号、70023026号、70023024号、70023021号)行使抵押权,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上述债务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章学林、朱红萍、李玲、李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26元,由被告襄阳金昌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樊敏静、余俊、谢艳林、程旭、郭跃、韩新玲、王安海、耿桂荣、余茜、余敏、刘琳、魏胡生、孙玉娥、涂文静、刘百玉、张先敏、陈静、梁志红、梁荣喜、郭清笃、章学林、朱红萍、李玲、李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时间 |
2019-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鄂0606执2757号 |
立案日期 |
2017-12-01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90979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007641180250 |
登记机关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