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6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民终5640号 |
案号 |
(2021)黔0112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钟海、贵州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毕节市七星关区朋信小额借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钟海、贵州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档案摘抄费、公告费6042.94元李祚海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00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16元由原告负担2340元由被告负担300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