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2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4民初440号 |
案号 |
(2019)京04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99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复利(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6日的罚息14 241 031.56元,复利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6日,以上述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第二部分自2018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99 500 000元为基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罚息为基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蒙)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40213133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的被告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69%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乌兰兴和)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201412090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的被告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99%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乌兰兴和)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201412090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的被告内蒙古奥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99%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乌兰兴和)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201412090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的被告王庚出质的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张彬、被告郭团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彬、被告郭团云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4执1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4348032.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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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0273328573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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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胜区伊煤北路38号街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