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1962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1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与被告赖文、张锦萍、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个住]字[柳州分]行[鱼峰]支行[2014]年[07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赖文、张锦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截至2020年6月9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64061.01元、利息人民币12705.04元,此后的利息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偿清本息时止;三、被告赖文、张锦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312.57元;四、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赖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人民币347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已预交5409元),由被告赖文、张锦萍、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246976276464 |
登记机关 |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秀镇功德路54号(客运站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