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军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8********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134号 |
案号 |
(2021)晋1028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军亮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返还张亚丽购车款87000元并赔偿损失(以8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陈军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