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庆阳市康盛源供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庆西民初字第1200号、(2015)庆中民终字第241号 |
案号 |
(2019)甘1002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庆阳市康盛源供水有限公司、张富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小鹏为其代为归还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89200元。二、驳回原告马小鹏要求被告杜贵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8元,由被告庆阳市康盛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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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富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1002789615554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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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董陈公路一公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