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卫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8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731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卫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578.45元、利息145.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42.99元,共计3366.96元(利息、违约金等算至2020年7月14日),并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拖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卫平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判决如下:被告林卫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578.45元、利息145.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42.99元,共计3366.96元(利息、违约金等算至2020年7月14日),并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拖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卫平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