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03民初3474号 |
案号 |
(2016)鲁0303执4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店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 865 126.95元,利息11 865.13元(利息截至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 186 512.7元;三、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 000元;四、被告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高青北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高青北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84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 840.5元,由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赛通聚氨酯有限公司、高青北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2-07 |
发布时间 |
2017-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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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067814559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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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淄博市高青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东大庄村以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