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德众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宿城商初字第0994号 |
案号 |
(2015)盱委执字第00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德众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三石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贷款21341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501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03 |
发布时间 |
2015-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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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骆恒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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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与圣山路交汇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