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达州市达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02民初2548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晓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小龙下欠借款300万元及资金利息(2015年6月3日前到期利息为26933元,自2015年6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资金利息到全部付清时止);二、被告匡方毅、达州市达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晓兵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15元,减半收取15507.5元由被告余晓兵、达州市达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匡方毅、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4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晓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025534685941 |
登记机关 |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西晶大厦右侧世纪明珠5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