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6386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4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治均、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魏四周建筑材料款173万元、违约金24万元及该173万元材料款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给付责任部分,由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二、被告四川中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四川中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开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四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治均、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四川中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开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22执45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164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锋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2688980130L |
登记机关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
注册地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24号紫玉公馆1幢1单元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