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耀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322********0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322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21)晋0322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张改兰借款本息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李耀飞对被告李俊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俊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俊伟、李耀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