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4********4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21916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7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康凤成借款30,000元; 二、被告施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凤成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