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8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1)湘0528执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博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蒋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博负担100元,被告雷建平负担4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