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旭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324********3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33民初1348号 |
案号 |
(2021)川3433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彭旭芬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游良川装修款82795元;二、被告彭旭芬若不按时支付,以82795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7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为止;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任何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