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翁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4047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大宏人民币11760元及利息(诉前利息18972元,诉后利息以118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大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被告翁建华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5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