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2575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1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耀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87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华丰公司负担,华丰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耀恩公司垫付,华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耀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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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国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8266504716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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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州市龙坪镇卡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