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3406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4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41.79万元及违约金1253.7元,合计419153.7元;二、驳回原告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8.5元,减半收取4009.25元,由原告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25元,被告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锦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58499319B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城东镇人民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