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经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4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21民初2925号 |
案号 |
(2021)闽0521执恢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计至2018年5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425387.27元,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并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400元。二、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经辉、黄丽花、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邱丽平、吴兴泉、邱丽萍、陈志鸿对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周爱兰对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应在继承郭建忠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郭东平、郭丽萍、郭锦聪、庄乌骂应在继承郭建忠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28元,减半收取计25514元,由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经辉、周爱兰、黄丽花、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邱丽平、吴兴泉、邱丽萍、陈志鸿、郭锦聪、庄乌骂、郭东平、郭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