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6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苏0311执3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04466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详见06农商高抵字2014字121501号-1的抵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王响、王晴、丁仕兵、姜艳、郭其职、胡书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冯星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10元,鉴定费52583元、公告费235元,合计127928元。由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818元(其中冯星文、韩文琴所预交的鉴定费19283元由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冯星文、韩文琴);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王响、王晴、丁仕兵、姜艳、郭其职、胡书侠共同负担75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时间 |
2019-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银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1363793988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淮海东路2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