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门市稼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4民初604号 |
案号 |
(2018)鄂0804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荆门市稼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于刚支付合同价款6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年利率10%为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被告荆门市稼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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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玉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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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荆门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