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01********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1170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3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内容:一、被告江门市旗福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79533元元及利息给原告广州市远鸿兴业供应链有限公司(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计算);二、被告曾庆旗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远鸿兴业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56元,减半交纳6928元,由原告负担1980元,由被告江门市旗福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曾庆旗共同负担49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时间 |
2018-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