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1********6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韶曲法执字第00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德平欠原告江门市旗福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741元,被告定于2013年8月18日前全部还清如被告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按期归还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按期归还货款,被告则需支付原告上述货款从2012年4月16日起计至2013年5月16日止的利息17092元被告在2013年7月18日前返还原告25个200升塑料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05-22 |
发布时间 |
2015-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