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双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11********2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8民初795号 |
案号 |
(2021)皖0208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敏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6096693.62元及利息2877639.39元、后期违约金1219338.72元。二、被告昆明长盛砺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亚运物流有限公司、双敏、杨建军分别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2962元,由被告昆明敏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昆明长盛砺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亚运物流有限公司、双敏、杨建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