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5185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3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65000元,给付结欠的利息和罚息25768.93元,借款65000元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代理费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214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66元,由被告李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4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