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962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昌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9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99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胡华标、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胡华标、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后,有权向江西昌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南昌市青山湖区嘉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68元,由江西昌业实业有限公司、胡华标、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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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华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558890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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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B座1601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