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A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6民初912号 |
案号 |
(2019)皖1226执2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截止2019年1月4日利息1101751.62元,后期利息、罚息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颍上农商行对被告刘崑笙的抵押房产(坐落在合肥市经开区丹霞西路大学城商业中心AB幢4A13室、3A13室、2A13室)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军、赵陈陈、李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11元,由被告阜阳市铭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军、赵陈陈、刘崑笙、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N1AA591 |
登记机关 |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六路188号阜阳天池汽车销售公司广汽菲亚特汽车4S店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