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国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衡裁字[2017]105号 |
案号 |
(2018)冀11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353546.26元(包括正常利息、复利),合计20353546.26元;2017年9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利息标准另行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枣强恒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国东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刘卫国、顾维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仲裁费115317元,由被申请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卫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10799804422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枣强县裕华东街1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