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宏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3民初457号 |
案号 |
(2019)苏0703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宏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9994及利息、罚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苏新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新兵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路1号B3(7)号楼233室(丘号05581038-43)、B3(7)号楼215室(丘号05581038-30)、B3(7)号楼211室(丘号05581038-28)、B3(7)号楼309室(丘号05581038-58)、B3(7)号楼310室(丘号05581038-59)、B3(7)号楼219室(丘号05581038-33)、B3(7)号楼220室(丘号05581038-34)房产分别在抵押金额为10万元、10万、10万、10万元、9万元、20万元、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被告连云港宏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苏新兵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新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经六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