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3********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05民初1202号 |
案号 |
(2017)宁0205执1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韩其高劳务费62470元,砂浆石款405元,合计62875元; 二、驳回原告韩其高要求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