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旺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1民特394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1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徐州旺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申请人郭可顺支付股金款3万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向郭可顺支付股金款3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郭可顺支付股金款3万元,于2022年10月20日前向郭可顺支付股金款3万2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郭可顺支付股金款2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大东门支行,户名为郭俊,账户为6228480059846758171),如申请人徐州旺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申请人郭可顺可按14万元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可顺、徐州旺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经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608058454B |
登记机关 |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丰县金陵乡政府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