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6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民初372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惠超结欠原告陆卫娟借款本息29万元。钱款给付方式:被告江惠超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2万元;2022年3月20日前给付2万元;2022年6月20日给付2万元,于2022年9月20日给付2万元;于2022年12月20日给付2万元;于2023年3月2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3年6月2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3年9月2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给付3万元,上述钱款均汇至原告陆卫娟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海门区余东支行账户,卡号:6228480428927296577;二、上述第一项中,若被告江惠超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被告江惠超自愿另行支付原告陆卫娟违约金2万元,原2告陆卫娟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陆卫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惠超自愿负担。原告预交的不退,被告江惠超于2021年2月10日前直接转给原告陆卫娟。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