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3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园民初字第2793号 |
案号 |
(2014)园执字第02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该裁判:一、被告陈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敏8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计算;自2013年11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以800万元本金计算)。被告陈鹂鹂、吴敏、腾冲县老华寨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力德宝(苏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溧阳永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83339元,由被告陈逸、陈逸、陈鹂鹂、吴敏、腾冲县老华寨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腾冲恒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力德宝(苏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溧阳永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9-28 |
发布时间 |
2015-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