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UJ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491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2019)粤0491执66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庄美容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解除时代广场项目6层264、094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同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庄美容退还已支付的时代广场项目6层264号商铺房款共计615000元并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30750元。支付方式如下: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前退还总房款的30%即184500元给原告庄美容;在2017年7月20日前退还总房款的30%即184500元支付给原告庄美容;总房款剩余的40%即246000元、违约金30750元、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庄美容;三、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庄美容退还已支付的时代广场项目6层094号商铺房款共计450000元并支付原告庄美容解除合同违约金22500元。支付方式如下: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前退还总房款的30%即135000元给原告庄美容;在2017年7月20日前退还总房款的30%即135000元支付给原告庄美容;总房款剩余的40%即180000元、违约金22500元由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庄美容;四、如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三条任何一期约定向原告庄美容支付款项的,原告庄美容有权向法院全额申请执行;五、被告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庄美容退还已支付的时代广场项目6层264、094号商铺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6000元。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庄美容退还已支付的时代广场项目6层264、094号商铺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14000元。如被告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向原告庄美容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被告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欠付款项总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庄美容支付违约金;六、各方之间关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不对其他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第二条支付义务后,原告不得向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追究其他任何的责任;七、原、被告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谭柏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UJEAQX5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0幢71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