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4191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恢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国申支付借款本金960000元、利息883200元(利息以9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3月3日起计至2018年1月2日止)、受理费 2139元,合计1845339元以了结本案,双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具体付款方式为: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345339元;偿还顺序为受理费、利息、本金;(户名:王国申,账号:62366842200036477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二、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原告王国申对被告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粤A7855S、车架号:WDCBF7BE2BA643594)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变卖、拍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协议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960000元扣除签定本协议以后已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逾期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213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已包含在上述应付款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虎门沙角管理区西雅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