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志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202民初2617号 |
案号 |
(2018)鄂1202执2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志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丽货款156471.40元,并从2012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占用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二、被告志宏公司赔偿原告开具税票损失10257.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鄂1202执2371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672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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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洪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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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