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爱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8********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136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9278666.46元,利息(含罚息)1414561.19元,并自2016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二、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付进廷、韩爱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59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付进廷、韩爱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时间 |
2018-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