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476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小兰、邱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20年8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65577.79元,本息合计115577.79元。并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贷款月利率11.202‰计付利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