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浩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1********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1202民初685号 |
案号 |
(2021)甘1202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判令被告李帮锁、李巧丽向原告偿还三笔借款本金共计35万元;2.判令被告李帮锁、李巧丽按照月利率2%以第一笔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李帮锁、李巧丽按照月利率2%以第二笔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4.依法判令被告李帮锁、李巧丽按照月利率2%以第三笔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5.依法判令以被告李帮锁抵押的位于武都区城郊乡桥头路潘家湾的一层5楼3套房屋优先受偿;6.依法判令被告浩伟对1、2、3、4、5依法判令被告李帮锁、李巧丽按照月利率2%以第二笔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依法判令被告李帮锁、李巧丽承担本案诉讼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