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01********7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802民初2095号 |
案号 |
(2021)内0802执1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志慧、贾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邦郅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从2015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志慧、贾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