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东方恒晟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02民初960号 |
案号 |
(2019)鲁0902执1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本金3998687.76元及截止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585891.21元;二、被告泰安市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本金3998687.76元的相应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泰安市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诉讼代理费1000元;四、被告泰安市东方恒晟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骏杰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欧泊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文芹、王学诗、陈振林、邵乃军、王善荣、王海东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泰安市东方恒晟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骏杰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欧泊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文芹、王学诗、陈振林、邵乃军、王善荣、王海东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泰安市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市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东方恒晟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骏杰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欧泊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文芹、王学诗、陈振林、邵乃军、王善荣、王海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902执149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9868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660150987X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






